1.房地產
房地產又稱不動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具體地是指土地及其附著物。房產總是以地產聯結為一體的,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
2.房地產產權
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具體內容是產權人對房地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3.土地使用權
是指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對土地使用的權限,包括開發(fā)權、收益權、處置權。政府以拍賣、招標、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如該土地用途符合當時城市規(guī)劃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請續(xù)用,經批準并補清地價后可以繼續(xù)使用。
4.房地產市場
主要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市場。含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三級市場:
一級市場是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長春市國土管理局)按土地供應計劃,采用協議、招標、拍賣的方式,以土地使用合同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年限、規(guī)定的用途及一定的價格出讓給房地產發(fā)展商或其他用地者的市場。
二級市場是指房地產發(fā)展商根據土地使用合同的要求將建好的房屋連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單位和個人的市場。
三級市場是指單位、個人之間的房地產權轉讓、抵押、租賃的市場,它是在二級市場基礎上的第二次或多次轉讓房地產交易活動的市場。
5.土地類型
長春市土地按其使用性質劃分為:居住、商業(yè)、工業(yè)、倉儲、綜合用地、公共設施及自由集資、微利房用地。
6.三通一平
是指在發(fā)展基礎上的水通、電通、路通及場地平整。
7.七通一平
是指上、下水通,排污通、排水通、路通、通訊通、煤氣通、電通及場地平整。
8.土地管理局
代表國家行使土地所有者的權利,以及對房地產市場、房地產行業(yè)管理的政府部門。
9.公證處
是國家的證明機關,是提供法律公證的機構。
10.國土局產權登記處
是專門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繼承、贈與等手續(xù)的部門。
11.房地產證
是房屋土地所有權屬二合為一的憑證,是房地產權屬的法律憑證。
12.商品房
是指發(fā)展商以市場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fā)建設并經國土局批準在市場上流通的房地產,它是可領獨立房產證并可轉讓、出租、繼承、抵押、贈與及交換的房地產。
13.復式房
上、下兩層二合為一,與標準房的結構方面有區(qū)別。
14.面積概念
總建筑面積:是指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底層建設按外墻墻角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建筑面積:是指住宅的建筑面積是指建筑物外墻外圍所圍成空間的水平面積。高層住宅的建筑面積,則是各層建筑面積之和。建筑面積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積、墻體柱體占地面積、樓梯走道面積、其他公攤面積等。
使用面積:是指住宅的使用面積,指住宅各層平面中直接供住戶生活使用的凈面積之和。計算使用面積時有一些特殊規(guī)定:躍層式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內墻面裝修厚度也計入使用面積。
公用面積:商業(yè)的公用面積是指住宅內為住戶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設置的公共走廊、樓梯、電梯間、水箱間等所占面積的總和。開發(fā)商在出售商品房時計算的建筑面積存在公共面積的分攤問題。
實用面積:是指它是“建筑面積”扣除公共分攤面積后的余額。
套內面積:是指俗稱“地磚面積”。它是在實用面積的基礎上扣除了柱體、墻體等占用空間的建筑物后的空間的概念。
房屋的基底面積:房屋的基底面積是指建筑物底層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15.建筑密度
在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地塊面積之比。
16.容積率
規(guī)定的地塊上全部的建筑部面積與地塊面積之比。
17.宗地圖
是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標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線和面積的地形平面圖。它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fā)給土地使用權受讓者,受讓者只能在紅線范圍內施工建房。
宗地圖是土地使用合同書附圖及房地產登記卡附圖。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況。包括:宗地權屬界線、界址點位置、宗地內建筑物位置與性質,與相鄰宗地的關系等。證書附圖即房地產證后面的附圖,是房地產證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反映權利人擁有的房地產情況及房地產所在宗地情況。
18.預售許可證
按規(guī)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辦理此證,發(fā)展商將有關資料送到國土局申請,批準后方可預售樓花。
19.外銷許可證
凡對境外預售的房屋都要辦理此證方可出售。
20.長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編制,用以明確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所有的商品房銷售都必須簽訂此合同。